2007-01-26 11:36:53 下载试卷 标签:学习方法 留学 点招 就业 中招
物价局提醒:哪些行为属于教育乱收费行为
1、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2、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取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出台教育收费政策的;
3、中小学校违反规定将捐资、赞助等费用与招生入学挂钩的;
4、高等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招费、转专业费、定向费、建校费、跨地区建设费、点招费、毕业生就业指导费(场地租赁费)、捐款、补考费、重修费等费用的;
5、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不按规定执行“三限”(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的;
6、政府举办的义务阶段教育学校,不按规定实行“一费制”收费制度的;
7、各级各类学校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代收费用或代收费用在期终不予结算,变相多收费,以及强制学生订购辅导材料、课外读物、报纸杂志的;
8、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或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
9、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违反规定跨学期收费、高等学校跨学年收费的;
10、不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或不按照规定内容和方式实行公示的;
11、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的;未按规定购领、使用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
12、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规定向学校摊派费用,以及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
13、违反规定挤占、挪用、平调、截留学校收费资金的;
14、其他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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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