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并对各阶段教育收费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公办高中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规定公办高中“收择校费后不得再另行收取学费”,这样的规定对于那些“择校”的学生和家长而言,听起来是一道“教育福音”,虽说节约的“学费”不多,可至少体现出发改委对学生的“关怀”啊!然而在笔者看来,这样的规定不但不是“福音”,反而是变相在为“择校费”正名。
这里笔者不得不说说日前发生在广州的一起由“择校费”引发的官司,18岁的高中生小林通过“择校(交费)”进入了广州市第四十七中,中途因意外退学,向广州市第四十七中学索要剩余两年的择校费2.6万元。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择校费不是学费,小林交费后已经获得了进入该校学习的机会,遂判决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择校费”不是学费,它是公众行使“选择教育权”而产生的费用。而国家发改委规定“公办高中在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看似是在减轻择校生的负担,可从法理角度而言,却是在为“择校费”寻求“法理”上的合理化。换言之,也就意味公办学校可以以“择校费”替代学费,从而大肆收取择校生,而这样也更容易导致教育不公的再度大爆发。
作为一名教师,笔者认为,国家发改委该规定的不是“收择校费后禁收学费”,而是“择校费”该收多少的问题。在教育资源分配在相当一段时间不可能达到平衡的情况下,“择校”作为的一种社会现象是难以立即根治的,那么现在我们所要关心的就是如何在“不合理的教育机制”下建立相对合理、透明的“择校公平”。
相对于“毛毛雨”的公办高中学费,动辄上万元的“择校费”,才是发改委应该关心的问题,这些“择校费”应该按照什么标准收?这些收来的“择校费”应该如何使用?“择校费”的使用该由谁监督?“择校费”何时可以终止?这些才是公众所关心的。
而诸如对“择校费”征税,“收择校费后禁收学费”,这些行为无一不是在为“择校费”寻求法理上独立和合法。一旦长期执行,就容易造成“择校费”既成事实的合理化、合法化。如何及早取消“择校费”,这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