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9-18 08:40:37 下载试卷 标签:跨区 教师 启蒙教育
继这个学期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实现杂费全免之后,又传来关于教育费用将减少的利好消息。市教委17日上午公布“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表示将逐步实行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由市政府制定。
从17日起至10月8日,市政府将就“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全文分别在《京郊日报》、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和千龙网(www.qianlong.com)上公布。上传意见途径:热线电话(17日起到9月24日):96391(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电子信箱:jw_fgc@bjedu.gov.cn;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邮码100031。
公办校需公布招生范围、人数
“办法”(草案)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市学生可跨区就读
考虑到本市人户分离现象较多,“办法”(草案)并没有严格杜绝跨区就读。根据草案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区、县长期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相应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就读。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教师不得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办法”(草案)规定: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本市将逐步完善教师工资制度,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
“办法”(草案)明确禁止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对此前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公办学校以及公办学校举办的民办学校,由市教育等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清理,依法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和学校办学性质,并确保公共教育资源不流失。“办法”(草案)同时禁止举办各种名义的重点班、实验班和特长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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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