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1-15 10:30:08 下载试卷 标签:大学 小升初政策 家长 启蒙教育
我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于2006年6月29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笔者退休之后一直关注《义务教育法》的实施,笔者发现这部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律被误读,有政府误读、媒体误读、办学者误读。导致这部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多多。
1. 有人企图用“孟母堂”取代义务教育
2006年7月10日,媒体报道上海出现“全国第一家全日制私塾”――孟母堂,这种教育方式以读经为主,已有12个孩子参加。教育机构随即表示,这种教育方式违背了义务教育的有关规定,涉嫌违规办学并被取缔,而孟母堂负责人称,这只是一种家长自愿组成的现代家庭教育模式。显然上海市教育机构没有误读教育法,但是国内对此有不同争议。
7月26日《新京报》刊登北京一位学者秋风的文章题目是:《不妨给“孟母堂”以宽容》,这篇文章提出:上海市叫停“孟母堂”,“这种做法能否获得道义上的正当性?”并提出:“家长是其子女天然的监护者,这个世界上不可能有任何人比父母更关心自己的子女,更了解自己子女对于教育的需求。因此,家长天然有权安排子女的教育。这包括,家长可以选择他认为最有利于孩子健全发育的教育模式、教育机构、教学内容。”因此认为:“孟母堂等私塾的尝试既具有教育模式变革的意义,也具有教学内容变革的意义,它让家长们看到了另一种教育的可能性,增加了家长选择的空间,也让孩子有机会面对一个伟大的知识与文化传统。当下,不妨给它以宽容,让时间来证明其效果,那时家长自会作出选择;如果效果家长都不选它,它自然也就办不下去了。”显然秋风的文章误读义务教育法,这些观点只能是一种学术问题。
11月28日,国家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在答记者问时曾表示,根据新近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规定,非义务教育以外例如私塾的各类学校,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申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批准也可以办。
12月3日《辽沈晚报》报道:位于中街附近的这家九雯学堂上课使用国学经典教材,师生身穿长袍;现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有关“私塾”手续还在申办中。学堂的负责人之一于靖民告诉记者,起初他们的初衷就是创建一家全日制的私塾,让孩子们在此读书学习。但是由于中华传统文化的教育不能与接受义务教育相抵触,而且又有上海等地私塾遭封事件在先,所以他暂时以学堂的形式出现。于靖民还补充说,“我们的学堂与补习班有些不同,我们已经在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教育部最新关于‘私塾只要按程序批准就可以开办’的消息我昨天也知道了,挺高兴的。现在已经到相关部门去办理有关手续,准备让学堂变成名副其实的私塾。”于靖民也表示,他的新“私塾”仍坚持孩子们不要脱离学校。
这件事既有避规之嫌,也不排除误读。
2.混淆义务教育和免费教育
2005年两会期间有人民代表提案建议实行12年的义务教育,此后关于建议国家实行12年义务教育的代表提案不断。代表提案不等于是法律,只有当提案写进法案,并由立法机关通过才能成为法律。
关于实行义务教育延长到12年的报道最早出现于《长江日报》,1999年12月10日《长江日报》说:《深圳义务教育将率先延至12年》。
随后2001年8月23日《北京晚报》说:《北京将在全国率先实行12年义务教育》,报道援引:“刘淇市长在今天的基础教育工作会上表示,北京将普及12年义务教育。”
今年8月珠海市政府正式对外公布,从2007年秋季起,珠海市将对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书杂费全免,高中教育阶段免学费。请大家注意珠海教育机关自己的提法是:“实行十二年免费教育”和“九年义务教育”。但是《南方日报》记者于是就打出标题:《珠海高中阶段学费全免 12年义务教育开全国先河》,显然是这位记者先生误读,免费教育不等于是义务教育,这是不能混淆的。
随后10月31日“红网”有消息说:30日日上午,长沙市教育局局长彭新应邀作客“红网”嘉宾访谈室,就如何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接受本报和红网联合访谈,在这次访谈中记者问建设教育强市,长沙在十七大以后如何布局?彭新透露,长沙将率先实行十五年义务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已经落实得很好,高中三年和幼儿三年正在逐步提高。”
笔者认为,义务教育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教育,《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年限是9年,这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确定的,地方是否可以延长义务教育的时间,笔者认为地方立法机关无权延长义务教育时间进行立法。现在的误读多数是把免费教育与义务教育混淆了,教育收费依照法律是由省一级政府确定,免费的教育不具有强制性,因此不能把所有的免费教育都说成是义务教育。如此误读有政府机关误读,也有媒体误读,当然不能排除做秀的嫌疑,如果是做秀,如此下去不久便会实现18年义务教育的笑话。
3.混淆“择校”和“异地就读”的概念
《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一条还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一段话是说“异地就读”受到法律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是现在异地就读和“择校”被混淆了,“择校”的原因由于义务教育资源差距过大,这样家长不就开始选择学校就读,是由于“重点校”形成的后果,因此均衡教育资源,取消重点班、校,坚决刹住“择校”的问题是实现教育公平的瓶颈问题。
“择校”被合法化是通过多收费,这是受到教育产业化思潮影响的结果,现在有的省长建议让“择校费”合法化,认为这是有利于教育公平,这也是误读教育公平。结果是受法律保护的异地就读得不到保护,其中包括民工子弟就读,留守儿童就读,以及城市由于种种原因住址和户口分离的孩子,随父母到异地的孩子就读等等。这些孩子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法应该的到保护,由于和“择校”混淆,这种平等权利被剥夺。
问题在于教育资源不均衡,“择校”问题不彻底刹车,界定两者就会有一定困难,加上各省没有根据法律制定明确的规定使得这个问题越来越难办。
4.真民办不好过,假民办泛滥
由于受到教育产业思潮的影响,各地出现“名校办名校”,“一校两制”,“校中校”。一开始中国民办教育专家浙江大学教育学院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浙江大学教育学系教育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导师,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专业委员会理事吴华先生对此大加赞赏,他认为:“民办教育发展是我国教育发展的大势,因为‘公办教育作为公共产品存在着教育思想贫困的缺陷’,而教育的真正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育思想的丰富,在这种情况下,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必然的,也是教育较发达的国家发展历史已经证明的。”实际上目前民办学校陷入困境就是“名校办民校”的结果,这一点全国政协常委、苏州市副市长、苏州大学教授朱永新在今年政协会上讲了三条理由批评这些“名校办民办”,他说:“‘名校办民校’,对家长不公平。‘名校办民校’是利用国家培养的师资和长期积累的优质资源,让学生家长掏钱买他们本来不应该买的单,使义务教育大打折扣;‘名校办民校’,对穷人的孩子不公平。‘名校办民校’刺激和强化了家长的择校心态,使择校费年年攀升,拒穷人的孩子于门外。‘名校办民校’,对真正的民办学校不公平。‘名校办民校’实际上是用国有的义务教育资源办高收费学校,只要它的收费与真正的民办学校相同或者略低,就会使真正的民办学校无法生存。”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根据该法“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要受到行政问责。
此后,“名校办民校”、“一校两制”并没有得到遏制,7月27日《中国青年报》有一篇报道:《郑州“小升初”禁考令令行 “择校”难止》。报道说:“郑州市接收择校生的17所初中公办民助学校和分校里,走违规路子招的学生数量已经超过了走‘合法’路子的招生数量。”这种做法就是“以‘改制’名义的乱收费”。这个办法也属变通,“潜规则”一点就通,许多地方都在推广。
实际上迄今为止,“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的问题依然有继续扩大的迹象。
5.混淆教育公平与个性教育的属性
最近中国教育学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顾明远批评 “教育的一个模式”并把教育公平和个性教育这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搅和在一起,顾明远说:“人是有差异的,社会需要的人才是多样的,因此一定不能忘记差异性的教育。要为不同的学生提供最适合于他们的教育,才是最大的公平。在发展优质教育的时候,要特别重视因材施教,培养不同的人才。”
这些年推行优质教育搞了不少重点学校,重点班,有的地方好搞起星级学校,依照顾明远先生的观点看,“这些学校是要为不同的学生提供最适合于他们的教育,才是最大的公平。”
实际上并不实际这么回事,而是任何一所学校都要为不同的学生提供最适合于他们的教育,才是最大的公平。
实际上这些所谓的优质教育学校是教育产业化的产物,是把教育变成一种敛财的工具,让教育失去了公益性,个性教育只是一个借口,因此素质教育目标也并没有实现。
这种误读始于教育学者对个性教育的误读,对优质教育的误读,也是中国义务教育资源均衡不断出现阻力。义务教育资源相对均衡是一个相对概念,绝对差距太大,人为制造重点学校破坏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现在看义务教育资源不能均衡,义务教育公平就很难实现,这一点绝对不能误读。
6.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不能误读
据《中国教育报》2007年11月12日报道:“11月2日,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五十中小学部二年级(3)班就读的8岁小学生东东(化名)被学校勒令退学了,理由是他太调皮。”
报道说父母对此非常苦恼,教育行政机关认为这是违反《义务教育法》,学校校长也知道这样做并不合适,但事实再也没有办法。
劝退义务教育的学生乃至开除的事件在中国已经发生多次,媒体已经有过报道,原因是对义务教育的性质尚不清楚。
央视国际曾经报道过瑞典的义务教育,说一个孩子沉溺于计算机游戏不愿意读书,最后由心理专家,教师组成专门小组对这个孩子进行教育,让他学一门技术,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的公民。义务教育倡导的“一个都不能少”就是要让所有的孩子都成为能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当然由于种种原因,对于有些孩子确实有些困难,作为教育机构是绝对不能放弃,这是对《义务教育法》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孩子负责,社会、学校、家庭三方共同担负责任,完成对孩子的教育,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对于极个别的孩子就需要有政府聘请教育专家,心里师进行辅导,所付出的费用由国家承担。
这一点也许不算误读义务教育法,但是《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对政府、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各界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提出明确职责,这种劝退说明我国在实施义务教育法方面政府、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承担责任的配合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对于极个别的孩子,政府学校是要支付更多的精力、财力进行教育,使各个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义务教育“一个都不能少”。
7.混淆“民办教育承办义务教育”和“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办义务教育”
原教育部副部长、国家总督学、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会长柳斌在《求是》发表的一篇文章:《关于贯彻新〈义务教育法〉的几个问题》,其中建议“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何享受公共财政资助的问题需要作出政策性规定。”
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并且确认:“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向协议就读的学生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义务教育法》第八章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这两个法律在这个问题上是确定的原则是一致的。
很明显柳斌的政策建议不能违背法律规定,如需要实现“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何享受公共财政资助的问题”是需要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
笔者在苏州调研民工子弟学校的时候发现苏州市有一个规定对于可以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民工子弟如果是在民工子弟学校就读,政府可以向民工子弟学校拨付一部分教育经费。
苏州市农业办公室处长卢水生先生陪我一同调研这个问题,对此他个人的意见是符合条件的应当全额拨付,其中对非独生子女也应当实现一视同仁。
我当时认为,政府能够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有总比没有好,但是这样做并不符合《义务教育法》,也不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
恕我直言如果要实行“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如何享受公共财政资助的问题需要作出政策性规定”就等于在中国要实行“教育券”,实行“教育券”是不能通过政策调整解决,而是需要立法。
现在义务教育法实施中的诸多问题,笔者以为要属于对法律误读所致,而且是多方面在误读法律,这说明干部官员,媒体记者,包括家长都没有认真研究这些法律,如果是这样,被误读也很自然,由此义务教育的实施就会出现重重的困难,现在的实际情况正是这样的。
关注奥数网官方微信 数学资料、数学真题、更有全国教育资讯 微信搜索“奥数网”或扫描二维码即可添加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