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5 11:48:50 下载试卷 标签:教委 小升初
导读:今天,2010年北京市教委小升初政策正式出台。
对此,奥数网将第一时间邀请小升初相关专家为大家解读今年的小升初政策。下面是我们即将推出的小升初相关活动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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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为2010年小升初政策原文:(点击进入论坛讨论政策帖)
各区县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教委2009年第2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并报市委、市政府会议审定,现就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
2010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
第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二,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第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方式
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区县教委安排其到公办初中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按本市户口对待的八类人员子女(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区县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市人力社保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子女身份证明”)、企事业子弟以及残疾儿童入学同上操作。
寄宿学校、民办学校招生、文体科技特长生入学及共建单位学生入学由区县教委根据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具体入学方案。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京借读,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文件精神的意见》(京政办发 [2008]50号)规定办理,不收借读费。各区县教委要采取措施,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切实做好本区县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职责
1.市教委职责
负责制定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政策,统筹和指导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加强对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指导、检查。
2.区县教委职责
(1)依法规划本区县“免试、就近入学”范围,制定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报区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示。
(2)加强对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入学工作宣传和群众来信来访,依法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3)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
(二)检查与督导
2010年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开展重点督导检查,并将结果纳入对区县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执行情况及评选教育先进区县的考察范畴。对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确保入学政策落实到位。
1.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收取任何费用。
2.科学划定区县每所学校对应的服务片,学校应首先接收服务片内学生,保证本片内每个应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都能够入校就读,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失学。
3.加强学校招生计划管理,严肃招生纪律,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县统一组织,严格控制跨区县流动,学校不得自行组织超计划招生和超班额教学,严格按照40人班额标准制定计划,有条件的要开展小班化教学实验。
4.落实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包括:经区县政府批准的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和招生部门的具体实施意见、当年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招生范围、招生计划以及接收学生的结果名单。
(三)宣传与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建设,各区县教委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规范操作,杜绝违规现象发生。要面向社会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增加政策和工作程序的透明度。建立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做好信访工作,确保首都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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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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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教委 作者:北京市教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