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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石景山区小升初招生入学政策

2016-04-26 11:14:30 下载试卷 标签:石景山区 小升初政策

  【导语】2016年北京石景山区小升初官方入学政策出来了,下面分享政策详细给大家。

  石景山区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为依法保障本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区政府批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2016年石景山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精神,继续坚持巩固成果、完善制度、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各项工作有效推进。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统筹原则;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原则;坚持由教委主导组织实施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操作,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入学政策

  (一)入学资格

  1.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具有本市石景山区正式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按照学校划片或在学区范围内计算机派位(登记)入学。

  2.具有本市户口的小学毕业生,按照对口入学和计算机派位相结合的办法到初中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3.具有本市户口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户口所在地(持户口簿)或家庭实际居住地(凭监护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就近入学。

  4.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本市户籍对待。

  在小学入学工作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适龄儿童由石景山区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进行统一资格审核、认定。

  5.由市教委分配和区政府引进的各类人才子女入学,按市、区引进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6.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照顾。

  7.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以在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就读。

  (二)入学办法及相关规定

  2.北京户籍小学毕业生初中对口入学

  具有本市户口的小学毕业生(含按本市户口对待的非京籍学生),采用单校对口和多校对口相结合的升学方式,由计算机分批次派位入学。

  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回家庭住址所在区县升入初中。申请到外区县入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提交申请,各小学进行初审后,携带相关材料(出具监护人的房屋产权证及全家户口簿等有关证明)统一到区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再由家长到家庭新住址所在区县教委办理登记手续,该生将由登记部门所在区县分配入学,我区不再保留其初中入学资格。

  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因家庭住址在区内变动,可以在家庭新住址所在地学区内申请入学。申请跨学区入学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簿、房屋产权证及有关材料交到现就读小学,各小学进行初审后,统一到我区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审核合格的学生参加转入学区计算机派位确定录取学校。同学区内不再受理跨片调整申请。

  3.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在京就读

  (2)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

  在我区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仍需在我区继续接受初中教育,须提供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京缴纳社保证明。非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可以自行联系在我区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也可以选择回原籍升入初中,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符合我区相关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和北京市学籍管理的要求,努力解决好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问题。

  4.其他入学方式

  (1)就读寄宿学校(班)

  具有招收寄宿生资格的学校(班)按照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在6月10日前完成跨区录取工作。自愿要求进入寄宿校(班)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入学时须向学校出示学生本人2016年4月份以后在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一般性体格检查的体检证明。

  (2)就读艺术教育特色校(班)、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科技教育示范学校

  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可根据自身特长,通过专项测试到有关特色、特长校(班)就读。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2016年各初中校招收特长生比例不突破全区初中招生总人数的5%,特长生专项测试工作由区教委组织统一测试,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及测试办法等相关具体工作另行通知。

  (3)就读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要按照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在6月10日前完成跨区录取工作,并要按照区教委批准的招生计划在规定范围内接收新生。学校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操作,并向社会公示招生项目、区域范围和人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和成长记录册为主要录取依据。

  (4)就读特教学校和随班就读

  培智中心学校要按时做好有就学能力的本市户籍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对行动不便无法正常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保证所有具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有能力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根据残疾程度,安排其入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保证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5)首钢矿山子弟学校招生,须将拟招新生名单,报区教委备案。

  5.调整部分学校招生范围

  2016年北辛安小学、蓝天第一学校停止招生,北辛安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给石景山小学;爱乐实验小学对口初中校由同文中学调整至京源学校;实验小学分校由中部学区调整到东南部学区,且初中对口校调整至同文中学;其他部分小学的招生、转学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均以《2016年石景山区小学招生划片范围》为准。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由区教委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由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区教委将建立与各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将会同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各中小学要认真贯彻执行本方案精神,切实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关于入学的要求

  为保证本区内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都能够入学就读,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工作时间安排统一操作,要服从区教委的统一调剂和安排,顾全大局、服务全局,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稳妥解决有关入学问题的信访和纠纷。

  小学、初中入学工作严禁政策规定以外的跨区、跨片和二次流动。各学校要依托北京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对录取的新生要及时建立学籍,并将学籍固定在被录取学校。

  通过各种方式入学的学生,录取名单经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确认后,即刻导入到北京市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录取名册中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各学校要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宣传和讲解工作,提前让学生家长了解小升初及升入优质高中机会,明确升学预期,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就近入学顺利实施。

  (三)关于收费

  加强依法监督力度,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收取择校费,各中小学均不得收取入学报名费和借读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意见》执行。

  各初中学校招收特长生举行的各类专业测试不收取测试费。

  民办学校可按规定收取一学期或一学年的学费。

  各类学校的收费,均要执行物价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跨期收费,更不得超越“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的规定自立项目乱收费。

  (四)关于规范操作

  1.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区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见附件2、附件3)进行操作。

  2.各中小学要按规定的日期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在放暑假前,各小学要负责本校毕业年级学生的教育工作。

  3.区教委将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生非正常流动。各学校严禁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学校录取的新生,不允许出现学生与学籍分离的现象,各学校不得允许无学籍的学生进校就读,要保证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4.强化计算机管理,北京市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区教委随时核查和调用学籍库中的数据。学校如有空余学位,对区教委按照政策协调安排的学生,必须无条件接收。

  5.学校应严格按照计划招生,如需调整招生计划,须向区教委办学管理科上报申请调整计划的请示,经区教委主任办公会同意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能实施。

  6.杜绝违规操作。坚决治理乱收费;坚决禁止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坚决禁止学校私自招生;坚决禁止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以上情况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7.关于落实公示制度

  (1)区教委将向社会及时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

  (2)每所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公办中小学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学校招生计划及接收学生的结果等信息。

  在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结束后,各中小学要认真总结经验,在规定时间将招生工作总结报送至区教委办学管理科和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

  本方案自2016年4月25日起实施。

  咨询电话:68865852、68874948

  信访电话:68862541

  监督举报电话:6886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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